企业的表决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
  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全体”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次数也是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合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上市公司的表决方式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全体”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表决方式
  1、合营企业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合营企业章程确定;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