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业务的免税规定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①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7)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8)邮政代理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9)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新增)
  ①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③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④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⑤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