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相信大家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大家们整理了《经济法》的章节重点,预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律5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看是不是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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