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纳税人 | 基本税率(17%) | 大部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低税率(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
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
小规模纳税人 | 征收率为3% | |
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2%、3%、4%或6%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 | 09.1.1前:增值税=含税售价÷(1+4%)×4%÷2 |
09.1.1后: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3.销售旧货:
征收率 | 含税售价÷(1+6%)×6% | (1)县级和县以下小型水力; |
4%征收率 | 含税售价÷(1+4%)×4%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5.(新增)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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