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相信大家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为了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轻松备考,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们整理了《经济法》的章节重点,祝考生们取得好成绩!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4项)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财政执法主体
  【分析】均为组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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