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目比较灵活,考查考生对公式和概念的理解程度,而不是单纯地考记忆力。所以大家要掌握经济法的科目属性,将法条熟练运用。今天学姐安排的是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考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法律制度

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7.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8.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9.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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