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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利权的主体
  1.申请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者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还可以是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
  2.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3.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释1】上述三种情形肯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解释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链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5.继受取得申请权
  (1)继受取得申请权,主要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2)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