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6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2015年新增)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