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