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