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8到达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6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