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①在法定代理人代理下订立的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
  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
  ①转为有效——追认
  (A)主动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B)经催告后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②转为无效——撤销或拒绝追认
  (A)主动拒绝追认
  (B)经催告后明示拒绝追认
  (C)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参考*9章的内容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