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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无效
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无效
主张者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绝对无效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重大误解可撤销
显失公平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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