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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NOT口头)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链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提仲裁的时间为首次开庭前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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