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相信大家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大家们整理了《经济法》的章节重点,预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财务、会计的要求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链接】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1)分红权——先约定后法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1.分类: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2.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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