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相信大家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大家们整理了《经济法》的章节重点,预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公司合并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登记: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思路】
  1.有外部约定(与债权人的),按外部约定;
  2.无外部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找谁要都行);
  3.偿还后,看内部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资产比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合并分立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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