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情形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①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②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③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2)被告:以公司作为被告
报考指南: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指南
高顿题库: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免费题库
考前冲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高清网课: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