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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9顺位不是清算费用。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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